http://m.cqmzn.com 2023-02-14 16:20 教師招聘網(wǎng) [您的教師考試網(wǎng)]
知識點三 憲法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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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zhì)和地位 |
全國人大是全國最高的權(quán)力機關(guān)、立法機關(gu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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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和任期 |
(1)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代表組成。 (2)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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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quán) |
修改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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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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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gòu)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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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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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wù)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wù)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wù)院副總理、國務(wù)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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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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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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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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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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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和批準(zhǔn)國民經(jīng)濟(jì)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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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和批準(zhǔn)國家的預(yù)算和預(yù)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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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不適當(dāng)?shù)臎Q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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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zhǔn)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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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shè)立及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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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戰(zhàn)爭與和平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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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yīng)當(dāng)由最高國家權(quán)力機關(guān)行使的其他職權(quán) |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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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zhì)和地位 |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shè)機關(guān),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quán)力的機關(guān)。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是隸屬關(guān)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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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和任期 |
(1)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dān)任國家行政機關(guān)、審判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和監(jiān)察機關(guān)的職務(wù)。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相同,即5年。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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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quán) |
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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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除應(yīng)當(dāng)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jìn)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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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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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zhǔn)國民經(jīng)濟(jì)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預(yù)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diào)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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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國務(wù)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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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國務(wù)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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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quán)力機關(guān)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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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國務(wù)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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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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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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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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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zhǔn)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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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駐外全權(quán)代表的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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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同外國締結(jié)的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的批準(zhǔn)和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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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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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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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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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zhàn)爭狀態(tài)的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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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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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jìn)入緊急狀態(tà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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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qu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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