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7 14:32:51 [您的教師考試網]
第十一章 違規(guī)處理
第六十三條 命題人員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
1.命題人員須嚴格遵守命題人員保密紀律的各項規(guī)定。命題工作領導小組應依據命題人員保密紀律,加強對命題人員的管理與監(jiān)督,對違反命題人員保密紀律的任何行為,均須堅決制止,及時處理。
2.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及其參考答案、評分標準,下同)丟失、泄密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違紀處理,取消當場科目考試的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警戒區(qū)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務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題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務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5.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忌邢铝行袨橹坏,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目成績無效: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考生以違紀、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7.處理權限及程序
(1)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考生實施本條所列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在《2013年湖南省教師資格考試考室情況記載表》上;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以暫扣。考生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jiān)考員或者駐點巡視員、巡視員簽字確認?荚嚬ぷ魅藛T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2)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xiàn)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師資格考試組織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3)考點匯總考生違規(guī)記錄,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依據本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填入《考生違規(guī)情況匯總表》,經市(州)教育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指導中心備案。
(4)市(州)教育局對考試違規(guī)的考生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guī)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考生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忌鷮λJ定的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的理由和申辯的機會。給予考生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處理的,經考生申請,市(州)教育局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jié)等進行審查、核實。
(5)市(州)教育局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荚囘`規(guī)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考生。
(6)考生對市(州)教育局做出的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復核申請;省教育廳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核決定:
①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瑳Q定維持;
②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A.違規(guī)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的。
(7)做出決定的市(州)教育局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8)考生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 工作人員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
1.未按本考務工作細則要求設置考點考室、配備考試工作人員、嚴格組考管理,造成教師資格考試組織混亂,影響考試信度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2.對管理不嚴、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后果的考點,取消其下一年考點資格,并追究考點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3.對考試工作極不負責或因其他問題不宜擔任監(jiān)考員者,考點主考或駐點巡視員應當即予以撤換。凡被撤換的工作人員,市(州)教育局須予以通報,同時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且其兩年內不得擔任教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工作。
4.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師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理結果須逐級上報直至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本應回避教師資格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或安排應回避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的人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并造成后果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3)擅自將試題卷、答題卷或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4)協(xié)同考生作弊或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室考試紀律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監(jiān)控不能正常運行的;
(6)丟失試卷的;
(7)對考生作弊情況不作記載或者隱瞞不報的;
(8)在試卷印制、保管、運輸、裝訂等環(huán)節(jié)中,未執(zhí)行本考務細則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各類集體舞弊現(xiàn)象或出現(xiàn)雷同卷的;
(10)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11)在評卷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積分差錯,或者在評卷中徇私舞弊的;
(12)擅自泄露評卷、登分等屬于保密內容的。
第六十六條 考點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未按本考務工作細則要求設置考點考室,未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機構,配備考試各類工作人員,造成考試組織混亂,影響考試信度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2.因相關組考單位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該考點下一年度承辦教師資格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xiàn)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處理權限及程序遵照本細則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沒有涉及的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湖南省涉密考試保密管理規(guī)定》(湘政!2011〕2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考務工作細則規(guī)定的有關事宜,參與本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必須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考務工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 本考務工作細則解釋權屬省教師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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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pan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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