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uizhou.hteacher.net 2023-01-29 16:23 貴州教師招聘 [您的教師考試網]
體罰與變相體罰的判別一直是教育法律法規(guī)中的??純热?,本文將就如何處理此類題目展開分析。
首先,需要明晰的是目前我國尚未有法律對體罰和變相體罰做出嚴格定義。考試中最經常涉及的法條包括《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fā)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梢?,法律中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說明及其模糊,只有類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描述,因此對于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判別實際上是一種經驗上的判斷,相對來說比較主觀。
通常所理解的體罰是直接摧殘學生肉體,損傷學生的身心健康的行為,例如打手心、抽耳光、打屁股等。而變相體罰一般指沒有直接身體接觸,通過各種方式使學生產生痛苦或疲勞的措施,如罰抄、罰站、侮辱等。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理解,在教師招聘考試中,一般不對二者進行區(qū)分,二者通常會捆綁出現,因此在考試中只要能判斷哪些行為是正常的練習、教育懲戒,哪些是體罰和變相體罰即可。
區(qū)分合理的作業(yè)、練習、教育懲戒和體罰、變相體罰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判斷:
第一,是否對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損害。
這是最根本的原則,一旦老師采取的措施明顯對學生造成了生理或心理上的損害,就可以認為是體罰或者是變相體罰。
第二,老師所采取的措施與學生行為的相關性。
一般來說,體罰和變相體罰都有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學生的過錯行為與老師的懲罰措施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例如:小明上課說話,老師罰他在操場上跑兩圈;小剛考試成績不好,老師罰他做一星期值日等。在以上例子中,小明的過錯行為是不遵守課堂紀律,而老師的懲罰措施則是跑步,小剛則是考試沒考好,老師的措施是罰做值日,學生行為和老師行為之間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這類懲罰措施從教育學和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很難讓學生從根本上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屬于不合理的懲罰措施,出現這種選項的時候就可以將其歸為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三,措施的頻率。
當學生行為和老師的懲罰措施之間存在聯系時,還要看其懲罰的頻率是否合理,但這里的是否合理沒有具體的數字規(guī)定,需要結合常識和自身經驗進行判斷。例如小明聽寫不及格,老師讓其將錯誤選項訂正5遍,在這個例子當中,5遍處在正常的范圍之內,學生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因此不屬于體罰和變相體罰,但是如果是抄寫50遍就得另當別論了。通常而言,抄寫的次數在10次以內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范圍,但這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小剛上課玩手機,老師罰其抄寫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10遍,日常行為規(guī)范非常長,即使是抄10遍也可認為是體罰和變相體罰。
總而言之,在面對此類題型時,按照三步走的順序,先判斷老師的措施是否對學生造成了損害,再看學生行為是否與老師的措施有直接聯系,最后衡量老師懲罰措施的頻率是否合理,這樣就能準確的處理此類題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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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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