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x.hteacher.net 2021-11-23 13:19 陜西教師招聘 [您的教師考試網]
教育法律法規(guī)中的“歸責問題”可以說是一道難以跨越的“鴻溝”,而偏偏“歸責問題”又常常以案例分析題的形式存在,所占比分還是比較大。到底什么時候學校承擔責任?什么時候學生自己承擔責任?什么時候學校負主要責任,什么時候負次要責任?這些其實都是有法可依的。
1、看學生年齡
在“歸責問題”中,學生年齡是影響責任確定的一個關鍵因素,所以首先應該明確學生的年齡屬于何種類型的“行為能力人”。
在法律規(guī)范中,一般認定“以上”、“以下”、“以內”、“年滿”是包含本數的,而“不滿”、“以外”則不包含本數;所以行為能力人的劃分標準是:
完全行為能力人指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和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意思是“X≥18的公民”和“≥16的有勞動收入的公民”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般考試很少涉及精神病人故后面不再提及)”意思是“10≤X<18的公民”。
無行為能力人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公民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意思是“X<10的公民”。
若學生為無行為能力人,則在校期間發(fā)生的任何傷害事故學校均需要承擔責任,而不管老師是否提醒、告誡、保護(過錯推定原則),但若傷害涉及到其他人,如打架造成傷害,則打人方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例外,詳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2、學校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若學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則具體看學校是否已經盡到保護責任,若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需要承擔責任,若已盡到責任,則無需承擔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3、學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只要學生行為滿足歸責的四個要件(有損害事實、有違法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不管學生的年齡是屬于無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都需要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
而區(qū)別則在于,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歸責有本人自己承擔,而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由于自己沒有能力承擔責任,則由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
【小試牛刀】
某校三年級小強打了小紅,張老師對小強進行了批評教育。小紅父親得知此事趕到學校,沖進教室,不顧上課老師阻攔,將小強打傷。事后,小強家長將小紅父親和學校一起告上法庭。
1.對于小強的傷害,需要承擔責任的是( )
A.張老師 B.學校
C. 小強父親 D. 學校和小紅父親共同承擔
【答案】D
2.對于此次事件的處理,說法正確的是( )
A.老師已經對小紅家長進行阻攔,盡到了保護責任,所以老師不需承擔責任
B.老師已經承擔保護責任,所以學校不需承擔責任
C.小強受傷是由小強家長造成,所以小紅家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D.學校沒有完全盡到保護責任,學校也應當承擔責任
E.小強受傷是在學校發(fā)生的,所以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答案】ACD
【答案解析】受害人小強為三年級學生,屬于無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收到的傷害,學校都應當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但是教師已經盡到了保護責任,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案例中,小強受傷有損害事實,且是由小紅家長造成,小紅家長的行為侵犯了小強的身心健康權,有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小紅家長主觀上是故意去打小強,滿足歸責的四個要件,所以小強家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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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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