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eilongjiang.hteacher.net 2023-01-26 19:03 黑龍江教師招聘 [您的教師考試網]
一、學生的權利
具體來說,作為社會權利主體,青少年兒童主要享有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
(一)人身權
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試中如果問到受教育者的最基本的權利,對應的是受教育權而不是人身權,因為人身權對應的是受教育者作為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人身權主要包括下面四種,這里主要是以單選題的形式考察知識。
1.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人身權的最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有時在題目當中會遇到另一種表述:身心健康權。
2.隱私權
隱私權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這個知識點的考察主要牽扯以下幾種形式:教師和家長私拆學生的信件、日記。還有一種考法是教師公布學生的成績名次,也屬于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表現。
3.人身自由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學生搜查侵犯的并不是隱私權,因為搜查會干涉到學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嚴權
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這里凡是牽扯到體罰的行為都是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二)財產權
在財產權當中,考試涉及較多的知識點是著作權。如果題干中說明教師利用學生的作品發(fā)表論文獲獎,侵犯的就是學生的著作權。
(三)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yè)證書權、申訴起訴權、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
這里比較常見的考法包括:教師講不聽話的學生趕出教室,侵犯的就是學生的受教育權。教師讓考試不及格的學生在家自習不用來參加公開課了,侵犯的也是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學生的義務
根據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這些義務是我國《教育法》對學生應盡義務的最基本要求。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多選題考察,有的時候會把權利和義務混在一起考察,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間的區(qū)分。
例題展示:
1.下列行為未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是( )。
A.教師上課無故曠工
B.學生課堂違紀被趕出教室
C.從課堂上抽調學生去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
D.教師突擊檢查學生書包?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D項中“教師突擊檢查學生書包”屬于搜查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D項符合題意。
推薦閱讀:
責任編輯:云云
公眾號
視頻號
小紅書
京ICP備16044424號-2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3064號 Copyright © 2001-2024 huatu.com 北京中師華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